2009年瓯海区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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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,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,为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,依照省、市统一部署,根据《区委办公室、区政府办公室印发《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方案》的通知》(瓯委办发〔2007〕79号)精神,经研究决定,2009年我区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一、招聘计划

  本次我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9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:

  目标岗位1:瓯海区镇、街道(不含三垟街道)57名;

  目标岗位2:三垟街道2名。

  二、招聘条件

  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纪守法,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。

  2、身体健康,五官端正,具有良好的品行。

  3、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。

  4、年龄在30周岁以下(1979年6月26日以后出生)。

  5、2009年瓯海区(含三垟街道,下同)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;历届毕业生须为本区户籍(普通高校集体户口非瓯海生源的除外),以此通告发布之日时户口所在地为准;配偶或父母一方在瓯海区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的,户口不限。

  三、招聘程序与办法

  (一)报名时间

  2009年6月27日至28日(星期六至星期日),上午8:30-11:00,下午2:30 - 5:00。

  (二)报名地点

  瓯海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(瓯海区府大院内)。

  (三)报名办法

  1、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、生源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、毕业证书及加分材料;历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、毕业证书及加分材料;党员须持有党员介绍信或镇、街道党(工)委证明;以上证件均需原件与复印件。属瓯海区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或配偶的还须持有效证明材料。

  2、交1寸彩色免冠近期同底照片3张。

  3、报名人员要认真填写报名表(见附件1),报名表格可到瓯海党建网(http://www.ohdj.gov.cn)或瓯海区人事劳动局网(http://rsj.ouhai.gov.cn)下载。

  4、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:1比例的,将相应核减招聘计划。

  5、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,持本人身份证与《领准考证凭证》于2009年7月7日(星期二),上午8:30-11:00,下午2:30- 5:00到瓯海区人事劳动局221会议室(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)领取准考证(具体笔试时间、地点见准考证)。

  (四)笔试及加分条件

  笔试实行全市联考,笔试科目为《农业农村及社区工作知识》、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》两科,满分均为100分。考试范围见《2009年温州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考试大纲》(见附件2)。笔试时间定于2009年7月18日(星期六)上午:9:00—11:30《农业农村及社区工作知识》;下午:14:00—16: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。

  省级优秀毕业生、硕士及以上毕业生予以笔试成绩加5分;党员毕业生、在高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予以笔试成绩加2分;不累计加分,取其中最高加分项。

  (五)面试

  根据计划从笔试成绩(含加分)高分到低分,按1:1.5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,组织面试。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,总分100分,面试合格分为60分。面试具体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。

  (六)体检、考核

  笔试成绩(含加分)加上面试成绩,合成总成绩,根据总成

  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:1.2的比例确定体检、考核对象(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确定为体检、考核对象)。最后一名遇同分数的,一并进入体检、考核。如遇不合格者,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。体检、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,体检费自理。

  (七)确定拟聘用对象

  经体检、考核合格后,按聘用计划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对象。拟聘用对象在瓯海党建网、瓯海人事劳动局网公示七天,接受社会公众监督。如遇自愿放弃拟聘用资格者,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公示后递补。如有违反规定或不符合聘用条件者一经查实,取消聘用资格。

  四、聘用人员的待遇按瓯委办发〔2007〕79号文件规定执行(详见瓯海党建网、瓯海人事劳动局网)。

  整个招聘过程贯彻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原则。招聘工作由区委组织部、区人事劳动局组织实施,并请区纪委、区监察局进行全程监督,规范程序,严明纪律,对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人员,一经查实,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。

 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委组织部、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。

  附1: 2009年瓯海区公开招聘农村和社区工作人员报名表
  附2: 2009年温州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考试大纲

    附3:2009年温州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考试教材

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组织部
温州市瓯海区人事劳动局

二○○九年六月十一日